1 范围


    本标准规定了石油天然气工业易燃和可燃液体的分类、容器储存、管线系统、罐车装卸以及防火防爆风险控制等要求。
    本标准适用于石油天然气工业易燃和可燃液体(包括废液)的储存、处理和使用。
    本标准不适用于:
    a)熔点等于或大于37.8℃的物质。
    b)不符合第3章“液体”定义和第4章中给定的流动性准则的液体。
    c)第3章定义的任何液化气体或低温液体。
    d)无闪点,但在一定条件下可以燃烧的液体,如某些卤代烃和含有卤代烃的混合物。
    e)气溶胶产品。
    f)烟雾、喷雾剂或泡沫。
    g)易燃和可燃液体的运输。
    h)与燃油设备相连的燃料罐和容器的储存、处理和使用。
    i)酒精搓手液(ABHR)分配器的使用和安装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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